南京离婚抚养费的标准
有孩子的离婚势必会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双方能达成约定那自然是好的,如果达不成,就需要法院判决,不管约定还是判决,最后的结果都是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那么南京离婚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下面跟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南京离婚抚养费的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抚养费的给付方式
1、一次性给付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三、增加抚养费的法律规定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南京离婚抚养费的标准的相关内容。南京抚养费的标准是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南京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三个方面综合衡量的。若您还有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