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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吗

  通常情况下子女的扶养义务都是由父母来承担的,但是如果父母身亡的,那么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扶养,兄弟姐妹之间一般不负扶养义务。因此接下来将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兄弟姐妹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吗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兄弟姐妹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吗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二、抚养条件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28条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是:

  1、被抚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

  作为被抚养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是未成年人。若成年,当然就不存在让人抚养的问题了。

  这里的未成年人应当理解为本人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若自己具有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当然也不能再让他人抚养了。比如,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又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就不应当再适用此条规定。

  2、被抚养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均已死亡,或均无抚养能力,或一方死亡而另一方也无抚养能力。若父母仍有一方在世且具有抚养能力,当然也不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来抚养。

  3、抚养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这里的负担能力包括经济条件和监护能力,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自身年迈且无经济基础的当然也就不适用此条规定了。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三、抚养义务的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兄弟姐妹间有没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要看实际情形,一般情况下兄、姐对弟、妹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以上便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兄弟姐妹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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